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香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郭秀华、薛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郭秀华,薛福永,王延桥,王解,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被告郭秀华,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薛福永,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王延桥,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广阳区。被告王解,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王丽,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郭秀华、薛福永、王延桥、王解、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洪利审 判 员  许广恒人民陪审员  詹海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