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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某甲、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5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绰号“黄毛”),农民。2007年7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07年12月2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8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农民。1999年1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7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5日上午,童继承(已判刑)因与他人建房存在纠纷矛盾。当日13时许,童继承纠集被告人徐某甲、程某及杨康、王正贤(均已判刑)等人携带钢管等工具驱车至本市航头镇珏塘村东车畈40号郑某乙的建房工地,对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郑某丁等人实施殴打,致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郑某丁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乙受伤致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郑某丙受伤致左手拇指、食指指间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左第9肋骨两处骨折、右第12肋骨骨折,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郑某丁受伤致左肋部、腰背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达轻微伤程度;郑某戊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程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自愿赔偿郑某乙、郑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拘留证复印件、诉讼费专用票据、收据、谅解书,证人徐某乙、杨某、吴某甲、叶某、陈某甲、郑某甲、姚某、陈某乙、吴某乙、蒋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的陈述,同案犯童继承、王正贤、杨康、潘广宇、邵学渊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照片、损伤检验结果告知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程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二、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世俊人民陪审员  黄建红人民陪审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