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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丰宝与寿光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丰宝,寿光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163号申请人:高丰宝。被执行人:寿光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华,经理。申请执行人高丰宝与被执行人寿光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486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