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淑琴审 判 员 吴洪林人民陪审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