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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辰勇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58号原告:朱辰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丽,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朱辰勇诉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辰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辰勇诉称:2014年8月9日,刘丽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几天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未果,特起诉,要求刘丽偿还借款2万元。刘丽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刘丽向朱辰勇借款2万元。朱辰勇后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朱辰勇的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刘丽向朱辰勇借款在催要后未偿还,故对朱辰勇要求刘丽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朱辰勇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