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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8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玉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雪,陈晓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71-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雪,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倩,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玉雪与被执行人陈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佳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