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海与被执行人潘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潘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被执行人:潘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孝军名下皖NTF8**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