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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长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69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因诈骗于1977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诈骗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抓获),同年1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89号的“摩秀堂电动自行车俱乐部”门前,和被害人石某谎称自己要购买电动自行车,提出要试骑,遂趁被害人石某不备,将一辆X联盟牌型号GTR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细表;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