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国良与李克琴、马新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郑国良,农民。被执行人李克琴,农民。被执行人马新颖,又名马新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国良与李克琴、马新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执字第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学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