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林明、谭华娟。被告:兰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强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预交),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