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白永军与李爱军、马妮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井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治平乡大庄村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现住绥德县名州镇人,系李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绥德县电力局有投资房款10万元,因执行需要需划拨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绥德县电力局投资的房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