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振荣与孙文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荣,孙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928-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荣。被执行人孙文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现已查明在审理期间已对被执行人孙文财的工资进行了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文财在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元,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扣留,直至额满xxx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