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姜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姜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852-2��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负责人:王韵勇。被执行人姜晓燕。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特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又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晓燕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洲路189号银亿悦庭16幢16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舟普国用(2013)第08533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姜晓燕名下的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洲路189号银亿悦庭16幢1602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舟普国用(2013)第0853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