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9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1日,住青川县茶坝乡。被告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9日,住青川县茶坝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