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川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9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1日,住青川县茶坝乡。被告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9日,住青川县茶坝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