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晓群与井研县大佛乡中心小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群,井研县大佛乡中心小学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罗晓群,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毅,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研县大佛乡中心小学校,住所地:井研县大佛乡金子街13号。法定代表人:陈俊明,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信科,井研县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罗晓群及井研县大佛乡中心小学校因不服井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井劳人仲案字(2015)第9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均已受理。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5)井研民初字第48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