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秦小显与王晓园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显,王晓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秦小显,男,汉族。被告:王晓园,男,汉族。原告秦小显与被告王晓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小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小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秦小显负担。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