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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德毕与莫永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毕,莫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毕,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莫永权,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毕与被执行人莫永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五法黑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德毕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79829.53元、未受偿279829.53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3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陆云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