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与新宾满族自治县成大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成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409号原告: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迟晓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红艳,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果煜扬,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成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国贸)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成大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大国贸委托代理人路红艳、果煜扬及被告成大矿业委托代理人王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7日,方大国贸与成大矿业签订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方大国贸买断成大矿业的矿粉销售权,在此期间方大国贸派专人销售,成大矿业产出矿粉不得外卖第三方。方大国贸在合同签订后首次预付款800万元,成大矿业承诺抚顺县崟鼎矿业生产后,方大国贸享有该矿山生产铁矿粉优先购买权。该货款发完后,每周结算、付款一次。合同对货物单价及结算标准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方大国贸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2014年3月7日支付给成大矿业预付款500万、300万元,合计支付预付款800万元,成大矿业供应矿粉合计价款为242万元,尚欠558万元预付款没有发货给方大国贸。方大国贸多次找到成大矿业,要求履行合同或者将预付货款返还,但因种种原因成大矿业均未能履行。成大矿业于2015年4月23日为方大国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7月末前将预收货款返还,但未能履行承诺。故方大国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成大矿业返还预款货款,并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占用预付款利息。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所述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合同履行期间,我公司多次向原告提出可以由其它矿产出的铁粉向其供货,但原告未同意,双方发生矛盾,最后才确认了结算金额,我公司不认为是我方原因造成的违约,我方有能力履行继续供货的义务,由于原告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原告方有过错,2015年7月末之前我们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也没有结算,因此该期间并不能计算利息,应从2015年7月末之后与原告协商给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成大矿业与方大国贸分别作为出卖人、买受人共同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由买受人方大国贸买断出卖人成大矿业矿粉销售权,合同签订后首次预付货款800万元,出卖人承诺抚顺县崟鼎矿业生产后,买受人享有该矿山生产铁精粉优先购买权,其合同内容对买卖产品名称、型号、金额、质量标准、运输方式、货物价格及结算标准、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出具体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方大国贸依约定向成大矿业支付预付款800万元,但由于成大矿业未能如约供应矿粉,故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2015年4月23日,成大矿业为方大国贸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承诺于2015年7月末之前将预收贵公司货款人民币余额5,580,000.00元全部退还。成大矿业加盖公章。”现方大国贸诉至本院请求成大矿业返还预付货款558万元,并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书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这些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方大国贸依合同约定向成大矿业支付预付款后,成大矿业未能履行提供矿粉的义务,且成大矿业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对预收货款予以了认可,因此方大国贸要求返还预付货款55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方大国贸请求成大矿业从2014年12月16日起承担预付货款利息,因方大国贸提供的由成大矿业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7月末前返还预付款,该承诺书中未约定承担此前预付款的相应利息,现方大国贸以此作为返还货款的证据之一,应视为其对此承诺内容的认可,因此成大矿业应从承诺还款期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成大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预付货款558万元,并以此为本金于2015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4,06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士敏审 判 员 赵 帼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卜天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