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诉被告尹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尹某某。原告尹某甲。原告尹某乙。原告尹某丙。被告尹某丁。原告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诉被告尹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尹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撤回起诉,原告尹某丙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尹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共同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