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晓红与丁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红,丁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胡晓红,女,汉族,34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丁晓伟,男,汉族,27岁,下落不明。申本院受理的胡晓红与丁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20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克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晓伟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晓红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5280元。因被执行人丁晓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晓红同意终结(2014)克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丁晓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晓红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丁晓伟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胡晓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终结(2014)克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晓红如发现被执行人丁晓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克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克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佩军审 判 员 雷晓霁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