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光义与何林、鲁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义,何林,鲁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王光义,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何林,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鲁泽峰,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本院依据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义与被执行人何林、鲁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林、鲁泽峰与申请人王光义达成和解协议,并当日履行完毕,申请人王光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希奎审 判 员 吕洪明代理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