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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谭化尉与卢文科、陈孙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化尉,卢文科,陈孙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化尉,男,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7132。法定代理人:谭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谭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梁宝恩,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倩雅,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文科,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123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孙受,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1196。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孙中林。上诉人谭化尉因与被上诉人卢文科、陈孙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化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化尉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化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为1557元,由上诉人谭化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桂兰审 判 员  杨天歌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