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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贺长利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长利,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贺长利。被执行人孙波,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波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物资(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