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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东存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终字第25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东存,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高新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志刚,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东存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刘东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冬梅、白占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东存及其辩护人赵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东存于2012年3月,借高新北区三道岭子村征地之机,多次找村民王某某,说可以找人帮多要一部分钱,但出来的钱要给他一半。原定给王某某补偿款60万,王某某嫌少,所以答应多出来的钱给刘东存一半。后王某某实得补偿款85万元,但对外说是69万元。刘东存以为王某某多要9万元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4.5万元。后王某某经找村长路某了解,签协议时刘东存并未找人为王某某说情,补偿款85万元跟刘东存无关。王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东存的父母将4.5万元还给王某某。上述事实有在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刘东存的身份。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王某某支取4.5万元的银行明细、刘东存还款收据,证明刘东存收到王某某补偿款4.5万元,案发后,家里代其退还4.5万元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刘东存供述:“王某某在2012年高新区征地过程中,几次他都谈不下来,到我屋里,说他家一亩地才合20万元钱,他问我能不能找人说句话,多给点补偿,我说帮他问问,因为在这次拆迁过程中,张某曾经跟我说过,如果有老百姓签协议嫌价格低,找到我的时候,让我先答应下来,说可以办,然后我再找张某。王某某找我之后,我就给张某打电话,我说王某某家的地补偿的少,想多要点补偿,张某说行,可以找人办,但是多要出来的补偿款应该留一半给办事的人,如果王某某答应,就让王某某过去签协议,王某某同意这么办,就找张某签协议去了,后来签完协议后,我听张某说王某某家多补偿了9万元钱,我就到王某某家,管王某某要了4万5千元钱。取钱时王某某和他儿子在家里,他儿媳妇也在家里。”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在吉林市高新区三道岭子村三社务农。刘东存我们是一个村的,他是治保主任,绰号“小友子”。我写过举报信,我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刘东存多次到我家说可以帮我找人,多得到补偿款,多得的补偿款分一半给他。我当时相信他了,同意让他办。但是刘东存实际上并没有帮我多得到拆迁补偿款,他还是管我要了4万5千元钱;后来我知道刘东存骗我之后,我找刘东存要过钱,刘东存说愿意上哪找上哪找去,要钱我没有,你想告也没有证据。之后就找不到刘东存了。他家在昨天(2014年5月23日)晚上8点钟左右把钱还给我家了,当时是我和我老婆、还有我儿媳妇一起去的。当时刘东存家只有他妈在家。还了我们4万5千元钱。钱给完以后,我给她打了收据,但是收据日期写的是2014年4月25号,不是5月23日。”5、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是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局长,负责高新区征地工作。刘东存我不熟悉他,只知道他是三道岭子村治保主任。王某某这个人我知道,他到征收局告过刘东存,他说刘东存以帮他家找人做工作多得补偿款为名,骗了他家4万5千元钱。王某某给征收局写过举报信,说他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刘东存多次到他家说可以帮他找人,多得到补偿款,多得的补偿款分一半给刘东存。但是刘东存实际上并没有帮王某某多得到拆迁补偿款,但他还是管王某某要了4万5千元钱。”6、证人吴某某证言:“三道岭村王某某我知道,他是三道岭村被征地的其中一户,王某某家被征地时刘东存没有找过我,给他家的补偿拆迁款是按照政策补偿的,我同王某某本人谈过,经过协商是按照正常的补偿情况给的补偿款。”7、证人路某证言,王某某是我们村的村民。王某某家征地是在2012年5、6月份的时候。他家征地补偿了80多万元钱,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王某某家征地时没有人给王某某说情,他家的补偿拆迁款是按照政策补偿的,我反复同王某某谈的,王某某因为拆迁的事到村里去过5、6次,最后才谈成的。没有多给他补偿款。刘东存从没有找过我为王某某说情,据我所知房屋征收局的人他也没有找过。刘东存以给王某某找人,能多要征地款,从王某某家拿走4万5千元钱的事我知道,我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知道这件事的,有一天王某某和他儿子王桐到我家找到我,问我他家征地得到的补偿款是不是刘东存帮着多要的,我说根本没有这事,他家得到的钱是按照规定正常补偿的,是他家应得的,没有人给他家说情。当时王某某还说他拿到征地款后,刘东存从他手里要了4万5千元钱。”8、证人张某证言:“我认识王某某,他是我们村的村民。王某某家征地是在2012年5、6月份的时候。他家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我没听说王某某家征地时有人给王某某说情,他家的补偿拆迁款是按照政策补偿的,我和路某、还有征收局的吴某某反复同王某某谈的,王某某因为拆迁的事到村里去和我们谈过5、6次,最后征收局逐渐加价才谈成的,是协议征地,没有多不多给他补偿款的说法,给王某某的钱都是他应得的,王某某签完协议后就走了,王某某刚走,刘东存就到了签协议的办公室,问王某某家补偿了多少钱,当时屋里有我、路某、吴某某还有征收局的两个工作人员,我记不住名字。路某告诉刘东存,王某某家补偿了69万,没有告诉他真实数额,因为刘东存在拆迁过程中总搅合,没起好作用,所以不想让他知道真实数额。刘东存以给王某某找人,能多要征地款,从王某某家拿走4万5千元钱的事我知道,我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知道这件事的,开始是路某告诉我的,路某说刘东存主动找到王某某,说帮他找人能多要征地补偿款,多要出的补偿款一人一半,但是刘东存根本就没有帮王某某找过人,征地款下来以后,从王某某家要了4万5千元钱。”9、证人余某某证言:“2012年春天,当时我们村正在占地拆迁,刚开始的时候拆迁办的吴部长说给我家补偿60万元让我签拆迁协议,我认为补偿的太少,当时没有签,就回家了。后来刘东存多次到我家里跟我说,你也没什么能耐,我帮你办,多要出来的钱一人一半,我就同意让他办。但是后来我家知道刘东存实际上并没有帮我家多得拆迁补偿款,但还是管我家要了4.5万元。”10、证人王某证言:“刘东存在昨天2014年5月23日晚上8点钟左右把钱还给我家了,当时是我和公公王某某、还有我婆婆余某某一起去的。当时刘东存家只有他妈卢某某一个人在家。还了我们4万5千元钱。钱给完以后,我爸还给她打了收据,收据日期写的是2014年4月25号,不是当天5月23日的日期。”11、证人刘某甲证言:“刘东存是我儿子,我替他还过王某某4.5万元钱,是什么钱不知道,王某某去我家要钱有半年多了,前后有三四次,我还了钱之后,告诉我儿子了,并问过他干什么欠王某某钱,刘东存说是借钱花了,是占地后借的钱,钱是我还给王某某的。”12、证人芦某某证言:开始的时候刘东存没有跟我说过这事,在2013年2月王某某全家都到我家来找刘东存,我问他找刘东存干什么,王桐说刘东存欠他家钱,我说等刘东存回来再说,后来王某某两口子也多次到我家来要钱。王某某没说是什么钱,就说刘东存欠他4万5千元,我问过刘东存,他说不用我管,也没说是什么钱,不让我参与。还给王某某钱是在2014年4月25日,他家还给我打了收据,是在我家给的,我交给了王某某,当时我和我爱人都在,他两口子还有他儿媳妇来的。(二)2012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刘东存利用高新北区在三道岭子村征地之机,主动找到张淑文问这次征地要多少钱,张淑文开始认为自己家的地能占一亩,最少要38万元。征地后张淑文家实际被征一亩一分三厘,补偿款为42.6万元。刘东存以多签的钱是他找人帮忙为由,多次向张淑文索要4.6万元。后被害人张淑文被迫给刘东存2万元。上述事实有在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2年7月14日的刘友银行存折取款复印件,记载取走2万元。2、被告人刘东存供述:“在2012年征地拆迁过程中,张某告诉我,振会(吴部长)给我们整了十万元,我们也应该给他们整点,他要问你能不能找到人,你就说能,答应他们,让老百姓分点钱,然后把钱给张某,就能多签补偿款,后来刘友家征地的时候找到我,让我给他家讲情,我就答应了,事后,我上刘友家,刘友媳妇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钱给张某了,在村部张某的办公室给他的。”3、被害人刘某陈述:“2012年高新北区征收地占了我家一亩一分三厘地,补偿了我家42.6万元。刘东存就去地里找我们,当时我和我媳妇都在干活,我没有理他,他和我媳妇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我家拿到补偿款后,他先后上我家三、四次要钱,他还吓唬我媳妇说这件事是他找黑社会办的,说他们要来,没办法我媳妇就答应给他2万元钱,我和我姑娘,姑娘的朋友一起去的重庆路大福源附近的吉林银行去取出了2万元,晚上刘东存来了把钱拿走了。”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最后一次高新北区拆迁过程中,我被人要去2万元钱,是我们村治保主任刘东存要去的。他说我家地在征收过程中,他找人帮忙签协议时多签了一部分,多要的钱是给帮忙的人,他先后三四次来我家,他吓唬我要找黑社会的,我没办法就给我姑娘打电话,我姑娘不同意,我说不给他他总来,就给2万元吧,我就让我老头子找姑娘去取的钱,老头子拿回来,刘东存就来把钱拿走了。”5、证人刘某乙证言:“我是高新北区三道岭子村村民,2012年征收地占了我家一亩一分三厘地,赔偿了我家42.6万元,其中被刘东存硬要去2万元钱。因为他说帮忙多签钱了,所以要钱。我爸妈说没有找他帮忙,是他自己找到我爸妈说要帮忙多签点,具体是我爸妈讲的,我当时没在家。是我从我爸爸的存折里取出的2万元钱,我交给我爸的,我爸拿回家,具体怎么给的我不知道了。当时我妈给我打电话说,刘东存说要钱也是给办事的人,不给钱,别人来要钱又打又闹的,多不好,我家老太太就商量我说给他吧,我还说不给,后来我爸来找我取钱,我没办法就去取了钱,把钱给我爸了。”6、证人张某证言:“刘友是我们村村民,刘友家征地是2012年5、6月份,刘东存从来没有找过我为刘友家说情,刘东存以给刘友家找人帮忙,能多要征地款,从刘友家拿走2万元钱的事,我是后来听别人说的,刘东存也没给我,他要来的钱,想瞒都瞒不住,怎么可能给我。”7、证人路某证言:“我是高新北区三道岭子村主任,刘友是我村村民,刘友家征地过程中,没有找我帮忙。刘东存从刘友家拿走2万元钱的事我是后来听刘友的侄子刘彦宾说的,刘友姑娘一直找刘东存要钱。”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东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存诈骗王某某、张某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诈骗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刘东存犯敲诈勒索罪及诈骗姜桂莲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鉴于刘东存案发后,其母亲代其将诈骗犯罪所得4.5万元退还给了被害人王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东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东存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万元。上诉人刘东存上诉理由是:我是被路某、张某等人栽脏陷害,我没有诈骗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刘东存的行为没有构成诈骗犯罪。如认定刘东存诈骗张某乙二万元的事实存在,根据其犯罪情节,应改判其缓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东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刘东存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还款收据、存折取款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刘东存诈骗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案发后,刘东存母亲代其将诈骗犯罪所得4.5万元退还给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情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且量刑并无不当。故刘东存的上诉主张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业德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