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龙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梁家山村民小组诉王兴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梁家山村民小组,王兴水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龙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梁家山村民小组,住所地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负责人刘金成,系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梁家山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水,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梁家山村民小组诉被告王兴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梁家山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梁家山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梁家山村民小组承担。审 判 员 杨武生代理审判员 朋礼奎人民陪审员 侯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