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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光磊与刘树刚、孟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287号原告刘光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刚,男,汉族。被告孟喜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磊诉被告刘树刚、孟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光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