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光磊与刘树刚、孟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287号原告刘光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刚,男,汉族。被告孟喜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磊诉被告刘树刚、孟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光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