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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81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愿意再给被告谢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付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