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丁红霞。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杜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