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丁红霞。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杜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