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第030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吕世明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