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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廊坊北鑫化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北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北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法定代表人:肖才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宝永,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领,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北鑫化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德璋审 判 员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立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