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欧佩卿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欧佩卿,钟嘉颖,钟嘉宝,钟嘉琪,徐锦江,徐锦标,徐旭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何景彪,职务社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潘相棠,职务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凌、柯嘉文,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佩卿,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钟嘉颖,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钟嘉宝,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钟嘉琪,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徐锦江,住肇庆市端州区。原审第三人:徐锦标,住肇庆市端州区。原审第三人:徐旭林,住高要市。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佩卿、原审第三人钟嘉颖、钟嘉宝、钟嘉琪、徐锦江、徐锦标、徐旭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陈慧芳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