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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懂至与何亚洪,何春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懂至,何亚洪,何春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陈懂至。被告何亚洪。被告何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懂至诉被告何亚洪、何春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陈懂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本案由简易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陈懂至负担。审 判 长  伍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艳芬人民陪审员  董传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