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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利裕丝织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利裕丝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927-2号申请执行人: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州利裕丝织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92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湖州利裕丝织厂在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中持有的股金1500000股及收益[股金证号:701000036718282),2015年10月11日,谢作坝(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秦家港社区49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和吴景炎(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汤溇村南汤娄12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3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州利裕丝织厂在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中持有的股金1500000股及收益[股金证号:701000036718282)归买受人谢作坝(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秦家港社区49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和吴景炎(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汤溇村南汤娄12号,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该股金及收益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作坝、吴景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谢作坝、吴景炎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谢作坝、吴景炎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