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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淳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淳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淳璧,曾用名蔡超,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本科文化,系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2001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6月1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淳璧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淳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蔡淳璧窜至榆次区东顺城街汇丰小区7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乔某一辆黄色好运来电动车,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2015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蔡淳璧窜至榆次区锦纶东街财政局院内,盗窃被害人赵某一辆黄白相间的小鸟牌电动车,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9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3、2015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蔡淳璧窜至榆次区建东街水总宿舍3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一辆红白色富士达电动车,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淳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淳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蔡淳璧窜至榆次区东顺城街汇丰小区7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乔某一辆黄色好运来电动车,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400元,并取得其谅解。2、2015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蔡淳璧窜至榆次区锦纶东街财政局院内,盗窃被害人赵某一辆黄白相间的小鸟牌电动车,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9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被告人蔡淳璧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900元并取得其谅解。3、2015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蔡淳璧窜至榆次区建东街水总宿舍3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一辆红白色富士达电动车,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00元修车费,并取得其谅解。证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盗电动车购买凭证及照片。证实被盗车辆信息。2、被告人蔡淳璧指认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盗窃的事实。3、被告人蔡淳璧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本院查明的被告人蔡淳璧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蔡淳璧的前科材料。6、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蔡淳璧处扣押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黄某。7、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三两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两千五百元。8、被害人赵某、黄某丈夫吕天野、乔某妻子张雪芹出具的谅解书。9、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回执。证实2015年6月19日民警在接到丢失电动车报警后,在锦纶路附近查找时发现被告人蔡淳壁,后将其控制,因当天不够盗窃罪立案标准,以吸毒行为对蔡淳壁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6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10、被害人赵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6月17日15时许,其将黄白相间的小鸟牌电动车停放在锦纶东街财政局宿舍,16时05分被盗。从监控视频里看见有个男子把车偷走。11、被害人黄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6月19日其在榆次区锦纶东街水总宿舍停放的红白相间富士达电动车被盗。12、被害人乔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6月12日下午其停放在顺城街汇丰小区的黄色好运来电动车被盗。从监控看见一名男子推走了电动车。13、被告人蔡淳璧的供述。其陈述2015年6月13日左右在榆次四中后面的小区偷了一辆紫色电动车。2015年6月17日在榆次区锦纶东街财政局宿舍偷了一辆黄色小鸟牌电动车。2015年6月19日在榆次建东街水总宿舍偷了一辆粉色富士达电动车。紫色电动车和黄色电动车都换毒品吸食了,粉色富士达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淳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淳璧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淳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何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