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邹昌绿与深圳市天地华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昌绿,深圳市天地华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980号原告:邹昌绿。被告:深圳市天地华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校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邹昌绿与被告深圳市天地华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邹昌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昌绿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昌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昌绿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