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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钟某。被告朱某。原告钟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朱学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直至朱学文18周岁,期间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以已与被告朱某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伍辉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