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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开封聚合实业有限公司、通许乐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368号开封聚合实业有限公司、通许乐居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开封聚合实业有限公司、通许乐居置业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交纳执行款2500万元及利息。(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924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席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厉新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