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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姬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723号刘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姬某某已返回原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姬某某给付刘某某补偿款150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