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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小梅与胡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梅,胡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丁小梅,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司机,住大武口区。被告胡万学,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梅与被告胡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梅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万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小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梅撤回对被告胡万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丁小梅负担。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浦学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