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556-2号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梅锦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贵南,男,系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桂明,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3)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桂明应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交受理费1822.14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房地产、工商、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梁桂明的银行存款600元;冻结被执行人梁桂明妻子练炳兰的银行存款53300,等待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27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梁桂明的银行存款600元;冻结被执行人梁桂明妻子练炳兰的银行存款53300元等待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