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殷某甲。委托代理人陶新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殷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光独任审判。原告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新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甲诉称: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4日生女儿殷某乙。婚后,李某既不到外面积极工作,在家里也不愿意做家务和照顾孩子,所有家务都让他母亲承担,稍有不顺心就和他及母亲吵闹,在和他母亲争吵时还恶语相加,他多次劝导,但至今未见李某有任何改善的行为,家庭矛盾日益加深。现他和李某实在无法继续沟通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也已荡然无存,他和李某也协商过离婚事宜,但李某只是无理地提出经济补偿而多次协商无果。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女殷某乙由他抚养,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她不同意离婚。婆媳之间的关系好与坏,主导作用在男方,丈夫是婆媳之间的润滑剂、和事老、调解员,可殷某甲不是当润滑剂、和事老,而是在中间制造矛盾,因此婆媳之间关系搞不好完全是殷某甲的责任。殷某甲滥用诉权,将她的工资卡冻结,为了生活、赡养老人和抚养女儿,她已经借了5000元,此债务应当由殷某甲承担。殷某甲没有能力养老婆,还要结婚生女,还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请求驳回殷某甲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殷某甲与李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4日生女儿殷某乙,现随双方共同生活,在江阴市徐霞客中心幼儿园上小班。婚后,因婆媳关系和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6、7月起,双方开始分房生活。2015年8月12日,殷某甲具状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对殷某甲、李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殷某甲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主结婚,育有一女,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因婆媳关系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处理家庭事务的方式方法,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本院对殷某甲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殷某甲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财产保全费58元,合计178元(殷某甲已预交),由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蓉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