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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士福与李甲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小字第2号原告陈士福。被告李甲庭。原告陈士福诉被告李甲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士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士福诉称:2014年8月16日,被告以给小孩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3月10前还清,如违约,将按每日百分之三的利息计算。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及利息。被告李甲庭未出庭,也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甲庭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告陈士福借款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3月10日前还清,如违约,将按每日百分之三的利息计算。因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没有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上诉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书证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甲庭应偿还原告陈士福欠款4000元。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应属定期无息借款。借条中约定的违约利息为每日3%,超出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甲庭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所借原告欠款400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次日起,承担每日万分之一点七的执行罚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李甲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