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与李亚南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唐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南,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南其他劳动争议一案,因李亚南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先于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人民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案件并案处理。审判员  娄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