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赵俊斌、陈瑞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赵俊斌,陈瑞萍,詹春海,赵清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8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23号。法定代表人林漳辉,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小惠,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员工,任贷后管理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赵俊斌,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陈瑞萍,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詹春海,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赵清阳,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清阳、陈瑞萍、詹春海、赵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清阳、陈瑞萍、詹春海、赵俊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