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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齐某酒后到张某家与张某发生吵架,在吵架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将张某的陕A6JA**黑色奔腾车后挡风玻璃用砖头砸坏。后被告人齐某又与巨某某发生吵架,在吵架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又将巨某某的陕A669**白色宝马车后挡风玻璃用砖头砸坏。经估价,奔腾车损为897元,宝马车损为5235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车辆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齐某酒后到张某家与张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将张某的陕A6JA**黑色奔腾车后风挡玻璃用砖头砸坏。后被告人齐某又与巨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又将巨某某的陕A669**白色宝马车后风挡玻璃用砖头砸坏。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奔腾车损为897元,宝马车损为5235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1500元,赔偿被害人巨某某65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受案以及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9日将被告人齐某抓获。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车辆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示意图及被砸毁车辆照片。3、鉴定意见证明,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宝马X1越野车后风挡玻璃价值5235元,奔腾小轿车后风挡玻璃价值897元。4、证人王某某证明,2015年5月19日18时许,巨某某和齐某发生争吵,齐某将巨某某车后风挡玻璃砸了。5、证人杜某某证明,2015年5月19日18时许,齐某满身酒气,和巨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巨某某车后风挡玻璃砸了。6、证人陈某某证明,2015年5月19日下午,齐某将她家的黑色奔腾小轿车后风挡玻璃砸了。7、被害人巨某某陈述,2015年5月19日18时许,齐某并将他车后风挡玻璃用砖头砸了。8、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5月19日下午,齐某将他车后风挡玻璃用砖头砸了。9、被告人齐某供述,2015年5月19日下午,他分别将巨某某和张某的小轿车后风挡玻璃砸了。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齐某田的身份情况。案发时,被告人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3��12月15日被告人齐某因犯抢劫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12月9日减刑释放。12、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1500元,赔偿被害人巨某某65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旭松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凌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