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颜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新桥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1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先后于2015年6月7日、11日、12日晚上驾驶车牌号为闽F/JU1**号白色的厢式货车到漳平市境内的梅水坑、华寮、厚福路段盗窃路边护栏裸露的钢筋共计1140公斤,并将所盗的钢筋全部转卖给陈桂平经营的废品收购站。2015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再次驾车到厚福路段盗窃290公斤钢筋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颜某某盗窃的钢筋价值人民币35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荣坤、陈桂平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漳价认(2015)035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颜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颜某某多次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归案后被告人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赃物已被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颜某某作案工具气割机,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二、没收被告人颜某某盗窃所得赃物钢筋1430公斤,由漳平市公安局依法退还被害单位。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文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玮钰(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