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路景华与单淑萍、王祖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景华,单淑萍,王祖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路景华。被执行人单淑萍。被执行人王祖田。路景华与单淑萍、王祖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淑萍、王祖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路景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单淑萍、王祖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路景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单淑萍、王祖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路景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