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美芳、黄小兴与张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芳。申请执行人黄小兴。被执行人张晓平。关于刘美芳、黄小兴申请执行张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9035.92元及利息,诉讼费900元,执行费229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平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亦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平已履行8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晓平书面保证于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前履行8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