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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玮尉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罗中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兰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