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吴占国与马云峰、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占国,马云峰,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占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云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号院*号楼*层802。法定代表人:赵可心,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吴占国因与被申请人马云峰、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占国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江苏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对马云峰的询问笔录、五星公司项目部给申请人工区班组、民工张贴的通知、申请人与劳动监察部门经办人员朱伟涛的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2.申请人已和被申请人马云峰在劳动部门的主持下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清算,事实清楚,数额明确,无需再次进行核算,但原审法院无视客观事实,要求申请人核算工程,于法无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1.吴占国提供的劳动监察部门询问笔录等三份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工程款金额的主张。第一,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于2014年1月26日对马云峰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马云峰仅陈述吴占国施工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吴占国施工队共拖欠约159人的工资共122万余元,并未承认其拖欠吴占国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且该份笔录乃马云峰对行政部门调查时的陈述,并未涉及与吴占国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吴占国也未在笔录中签字认可;第二,五星公司沛县项目部的通知虽然涉及欠款事实,但并未明确款项数额,而在此之后,吴占国又收取了部分款项,据此无法认定诉讼时马云峰是否欠款及欠款数额;第三,对朱伟涛的录音中,朱伟涛陈述是马云峰说什么他就记录什么,并不能证明马云峰认可欠款数额,也无法证实申请人陈述的朱伟涛曾参与协调他与马云峰的工程款纠纷的事实。2.吴占国拒绝核算工程款,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吴占国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吴占国起诉马云峰要求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对马云峰欠款的事实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审法院释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欠款事实和数额并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核算的情况下,吴占国明确拒绝核算,导致本案基础事实无法查清,吴占国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吴占国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占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亚平审判员 俞旭明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